7月7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从信息发布审核到监测预警,从举报救助到网络暴力信息处置,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主体责任?在对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中,网信办的这份规定,又能起到怎样的作用?《新闻1+1》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,共同关注:治理网暴,平台责任很重要!
△完整版《新闻1+1》(25:27)
(相关资料图)
“源头预防可能更加重要”,网络暴力治理将出新规!
,��"�v��-���所以我们才能看到6月初的时候,两高一部出台了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这是司法解释的性质,重点在末端治理,就是已经发生了比较严重的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之后,怎么去惩治以及怎么对受害人进行救济。
而这次国家网信办起草的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如果将来通过,它就是一部部门规章,它强调的是“源头治理”和“过程治理”。我们知道网络暴力一旦发生,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,是不可逆的。所以从源头、从过程,去预防、遏制,及时发现并且制止它,这个可能和“结果治理”同样重要,甚至更加重要。
网信办出台的网络暴力治理规定能起到怎样独特的作用?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:①去年11月,网信办印发《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》,是个规范性文件。这次要把它上升为规章,等于是有了一个更明确的执法依据,让它长了“牙齿”,能够作为对平台的处罚规定、处罚依据。
②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主要针对的是网络暴力所发生的重要载体或者是环节,也就是网络平台,就是网络信息经营服务的提供者,这就找到了治理网络暴力的关键环节,所以我们对这个规定的出台是充满期待的。
治理网络暴力的关键环节是平台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:网络暴力主要发生在网络空间,那么网络空间是怎么出现的呢,实际上主要是由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,也就是平台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来搭建的一个网络空间,才能去形成这个网络空间。所以,对于网络平台来讲,它有这样的技术能力,也有这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。而且它离网络暴力所发生的场域最近,因为就在它的平台上,那么它有直接的主体责任去对网络暴力进行监测预警、发现识别、及时处置。所以,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把重点的篇幅、重点规范的对象指向平台,应该说是找到了关键,抓到了关键环节。
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的震慑效力会不如法律吗?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:这种担心可以理解,但是我们要注意到,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出台之后是一部规章,这个规章它不是凭空出台的,它是针对现在已经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。这意味着关于网络暴力的不管是民事侵权、行政违法治安,还是刑事处罚,我们的《民法典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刑法》都已经有所规定。那么这份征求意见稿作为一部规章,它的作用在哪里?主要是作为监管依据去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,然后弥补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过于粗的、颗粒度过大的这些地方,让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落地走实。
网暴发生时,哪些情况平台应启动“一键防护”?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:这一次可以明显看到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特别强调对可能成为网暴受害者的个体保护,而且特别是强调对其中弱势者的保护,比如说老人和未成年人。这是因为他们在能力和知识上可能更加不足,所以需要我们的执法监管部门往前走一步,给他们提供更加周到的保护。所以,执法监管部门要求平台对他们进行一键保护是非常重要的。还要看具体行为的严重程度,比如说有当事人已经在公开环节明确表示遭受网络暴力了,或者说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性地介入措施,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。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,执法部门要求平台启动一键防护,这是非常重要的。
对网络平台,新规既有约束也赋予权力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:既然要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,就必须给平台赋权,要给它一定的履行责任的能力、资格或者是权力。否则,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就是一句空话,因为平台可能没有依据,没有权限去采取这样的行为。所以,第二十八条规定,对于网络用户违反规定的,情节轻微者,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、限制账号功能;情节严重的需要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。
可以看到对网络暴力的发布信息账号,处理是按台阶的,是按情节的严重程度不断发生变化。特别是对于那些首发、多发、组织、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,列入黑名单,禁止重新注册。我们知道网信部门是管理所有的平台,这个禁止重新注册,很可能是禁止所有的平台都不得重新注册。
借助网暴事件蹭热度、带节奏,怎么治?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:网络本身就是流量经济、眼球经济,它就是要博取关注度的,不管是对于平台来讲,还是对于互联网自媒体账号来讲,都要有一些活跃用户,它才有更多的经营价值。可以看到新规第17条其实针对至少是两类主体,一类主体是一般的自媒体经营者,网络大号这些盈利者,要禁止他们利用网络暴力炒作、蹭热点,推波助澜。另外一个针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,也就是平台,平台不得在网络暴力发生的过程里面推波助澜,不得给网络暴力的发布信息的账号提供资金、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。
所以,这条规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,非常有针对性。这里边还有一个值得关注,就是我们对网络暴力的认识可能要比较多维度,比较复杂。比如说一些网红经常说我遭受网络暴力了,挤占了很多的关注资源,实际上他是在炒作。所以这次的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把这种行为也进行了约束,进行了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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