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
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(相关资料图)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和《公
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之独立董事,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,基于独立、客观判断立场,认真审阅了公司
提供的相关文件,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
见如下:
一、《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
价格的议案》的独立意见
利润分配预案》,同意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.165 元(含税)。截至
利 35,207,338.98 元(含税)。如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
变动的,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,相应调整分配总额。
根据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
划(草案)》及其摘要相关规定,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
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,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、派发股票红利、
股份拆细或缩股、配股等事宜,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价格将根据
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。
根据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
划(草案)》的规定,派息时,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 P=P0–
V
其中: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;V 为每股的派息额;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。
经派息调整后,P 仍须大于 1。
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原则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。
基于上述调整方法:
行权价格调整为:22.95- 0.165 = 22.785 元/份 = 22.79 元/份(保留两位
小数)。
此次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系
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,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
激励管理办法》及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
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等有关规定,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,不存在损害公
司及全体股东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本次调整事项。
独立董事:包新民、叶子民、李会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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